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海法
“打官司”不想败诉可以理解,可是千万不能触碰妨碍诉讼的“红线”。记者小编今天整理近年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典型案例,提醒诉讼参与人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以案例中的当事人为戒,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莫因任性而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导致败诉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等不利后果。
案例一 :进行虚假陈述 伪造重要证据
2016年,何海华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然而,对于婚姻关系这一重要事实问题,何海华在庭审期间前前后后作出多次自相矛盾的陈述。在第一次庭审中,何海华先称其与被告徐佳于1979年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并育有一女。到了第二次庭审,其改称两人在1981年9月结婚,还补充提交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结果在庭后做笔录时,何海华又出具一份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又称自己与徐佳早在1974年便已领证结婚,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后来送予他人抚养。后经办案法官发函至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证,何海华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系为伪造。
判决:何海华此种为达诉讼目的的虚假陈述及伪造重要证据行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决定。
案例二:实施“证据突袭”,故意逾期举证
2015年7月9日,法院向经济纠纷案中的被告华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达能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并在举证通知书明确提交证据的最后期限为8月9日,并载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举证期届满,两被告均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12月4日,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但在庭审结束后,两被告却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并要求重新开庭审理。经法院查明,两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但两被告陈述的理由并非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
判决:两被告为了拖延诉讼,实施“证据突袭”,庭前故意不提供证据,在庭审结束后再提出新的证据,严重妨碍民事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依法分别对此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案例三:恶意变更法律关系,规避管辖权异议
2016年12月,钟明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钟明在庭审中改称本案系借款法律关系,否定两被告的管辖异议。法院依据原告诉求的变更,根据借款合同管辖的规定,作出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对该裁定不服并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就在法院准备对二者借款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时,钟明却表示本案非属借款法律关系,要以“合作承包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被告返还欠款。
判决:钟明多次变更其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以此规避管辖权异议,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干扰法庭调查,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法院依法决定对钟明罚款5万元。
无独有偶,海珠法院在审理中还发现故意申请鉴定、妨害执行等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在此,小编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梳理出常见的妨害诉讼情形,为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