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代国辉 通讯员粤消宣报道 2017年11月21日,韩先生在广州佰邦摩托车行(下称“佰邦车行”)购买了一台产自佛山的格仕铃品牌电动自行车。
今年的1月28日下午,韩先生将电池放在客厅充电的时候突然发生爆炸起火,客厅内的电器及家具悉数烧毁,后经消防验证火宅原因为“蓄电池内部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
韩先生要求佰邦车行承担事故责任。对方表示只能帮忙联系厂家,并提供了联系方式。经沟通,2月11日,厂家派人上门查看,后表示只能补偿消费者2万-3万元。韩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认为厂家的补偿与实际损失相差太大,于是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要求厂家赔偿十万元。
接投诉后,省消委会工作人员和厂家负责人刘姓经理联系。刘经理称,虽然消防鉴定是蓄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但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消费者是不能够将电池放在家里充电的,所以消费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且鉴定并不能够证明引起火灾的电池就是电动自行车的原厂电池,消费者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有可能给调包。
针对厂家的说法,韩先生也提出了质疑,说明书中不仅未标有不可在家中充电的有关提示,而且明确写有“将充电器插在家用电源插座中”和“充电器为户内使用型”字样。
对此,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格仕铃电动自行车生产商本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型号、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标注,但其一方面未警示电池不得在屋内充电,甚至还在说明书中写入“充电器为户内使用型”等描述,误导消费者认为可在室内进行充电。另一方面,在消防部门已经认定火灾原因系“蓄电池内部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的情况下,厂商提出电池被调包的抗辩理由,却未能给出有力的事实依据。因此,格仕铃电动自行车厂家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因电池自燃造成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