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许东俊 付斌
为发泄不满情绪,居住在广州的男子张某多次采取浇汽油、用打火机点燃的方式,放火烧他人日本品牌汽车,危害公共安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今天(4月4日)通报称,该院日前依法以放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之前厂里的老板骗了我的钱,我没有了固定收入,感到社会不公就想要发泄;因厂里老板驾驶的是日本xx牌汽车,就决定烧日本品牌的车来发泄不满。”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的张某供述道。
2016年9月3日凌晨3时许,张某将准备好的汽油泼到一辆白色xx品牌的车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听到火焰“轰”的响声后便迅速逃离。
同月27日、29日的凌晨三点,张某还分别在不同地点,以同样的方式放火烧了一台xx牌和二台xx牌汽车。27日作案时还殃及了附近两台其他品牌的汽车,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烧毁。
据了解,张某实施了3次放火行为,造成他人6辆车不同程度烧毁,可查明的财物损失为人民币29270元。
经过审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销毁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
南沙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因为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放火行为一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被告人为泄愤而放火烧车,触犯刑法,获刑数年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