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初冬,江西赣州兴国县51岁的刘清发躺在床上,双手被高压电严重烧伤,一级伤残的他一切生活都要靠妻子照料。
儿子刘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表示,父亲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发生的事故,但父亲就职的兴国县某生态农业公司不承认是工伤,虽然家属诉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已经胜诉,但他们一直没拿到赔偿,“从2019年9月8日事发一直拖到现在,已经过去800多天了。”
>>>安装蔬菜大棚
“被35000伏高压烧得人不像人”
“他是2019年6月入职,属于装配工,是搭建蔬菜大棚的师傅,不是打杂的小工。”刘先生介绍,父亲当年50岁,事发是在2019年9月8日,“当天早上8点多钟,我父亲在公司上班,安装蔬菜大棚时突然被高压电烧到。”刘先生回忆了事发经过。
“他架起铁架子安装蔬菜大棚,他爬上去作业,刚好头顶上方大约一米的地方有高压电线,他拿一块钢铁打螺丝,不知道什么原因就被高压电烧到了。他头上方的高压线属于国电,35000伏的高压线。”刘先生说父亲被烧惨了,“他浑身被高压电烧得人不像人,最严重的是,包括两只手都烧废了,肚子上烧了一大块儿,后背还有耳朵都烧到……”
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刘清发双上肢三度电烧伤15%,双下肢深二度至三度电烧伤19%,躯干三度电烧伤5%,面颈部三度电烧伤1%,左眼挫伤,急性肾损伤,心肌损伤。
刘先生说,父亲被送到当地医院抢救,后面转院到赣州市第一附属医院,住了将近半年医院,医生说双手需要截肢。“公司当时出了28万治疗费,我们自己垫了2万,一共花了30万,才保住我父亲的性命。”
>>>鉴定一级伤残
穿防水鞋爬上去没必要防护设备
刘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后公司也报了警,当地派出所民警也出警调查。“他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发生的意外。当时公司方还怀疑我父亲喝了酒,因为以前也有人醉酒出了事故。”
刘先生表示,当时现场和父亲一起干活的有五六个工人。“后来我带着父亲找了其他员工,想搞清楚究竟是怎么发生的。他们说,当时我父亲就没碰到高压线,突然就被烧到了。他们早上7点半上班,8点多钟就出事了,可能也有早晨露水潮湿的原因。”
2021年3月18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显示,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他是一级伤残,从一级伤残到四级伤残,是100%丧失劳动能力。”刘清发的伤残鉴定为一级伤残,儿子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他认为父亲就职的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管理人员明知道上面有高压线,都没有人提醒并且关掉高压电。我父亲当时作业时连安全帽、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设备都没有提供,他当时就穿着一双防水鞋爬上去发生的(事故)。”
>>>起诉公司胜诉
“不签劳动合同,就是公司的错”
父亲入职3个月就发生事故致残,刘先生说:“他原来是按月拿工资,工资按每天170元计算,现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虽然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从我父亲出事致残后,公司也不再支付他每月的工资。”
“公司一开始叫我们不要走工伤程序,说我父亲没有签劳动合同,忽悠我说公司赔不了多少钱。我父亲都丧失劳动能力了,怎么能说赔不了?”刘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我们先后打了两个官司,第一个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官司,第二个是索赔官司,关于赔偿额的官司正在等兴国县法院判决。”
刘先生承认,当时确实没签劳动合同,“但我们要求确定劳动关系,为了这个我们起诉公司打了一年多官司,法院也判我们赢了,因为国家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就是公司的错。”
>>>裁定赔付49.66万
公司不服“只想少赔不想养废人”
刘先生说,他们家属还走了劳动仲裁程序。兴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8月22日出具的裁决书显示,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裁定涉事公司支付刘清发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配置辅助器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49.66万余元,裁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公司每月向刘清发支付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5343元。
“劳动仲裁裁定公司给我父亲补贴49.66万余元,但至今都没拿到手。他们公司不同意这个仲裁结果,一直在上诉,企业只想少赔不想养废人。我父亲担心按月领,公司以后不给也没有办法,不如让公司给补交社保,我们去领社保。”
刘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开庭时,公司方还说申请省高院把工伤推翻。我们确认劳动关系的官司虽然胜诉,从2019年事发一直拖到现在,已经过去800天了,公司到现在还是拖着。”
刘先生说:“我们家现在生活艰难,我多次跟公司反映,包括找江背镇政府,因为这个蔬菜大棚工程属于镇政府承包给这家公司来做的,我们希望当地政府和媒体能帮我们解决问题,我们作为弱势群体太不容易了。”
>>>想眼不见心不烦
公司和劳动局人员“说不该扯衣服让他们看了不舒服”
“我烧掉了双手,这不是开玩笑,这是天大的事。”刘清发认为,已经致残,后期如果继续治疗得有保障。
“上次开庭下来,我扯开老爸的衣服让他们看,我说我父亲烧成这个样子,索赔不应该吗?后期不需要治疗吗?公司和劳动局的人员,当时说我不应该扯开衣服让他们看,说他们看到了心里会不舒服。想眼不见心不烦,但谁考虑过我们家人的感受?”
刘先生说:“我们如果加上后期治疗费,公司这个费用就要赔得很大了。公司现在只是前期给了28万元医疗费,但是我父亲已经不能工作了,等于是终身残疾,得要考虑他以后的生活,我们提出赔偿后期治疗费不合理吗?”
>>>县仲裁委裁定
务工受伤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兴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6月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显示,2019年6月,刘清发受聘在兴国县江背镇大棚蔬菜基地上班,从事钢架大棚搭建打电钻螺丝工作,工资为每天170元。
2019年9月8日,刘清发在钢架大棚搭建工程中务工时受伤情况属实,公司对此也不持异议。虽然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相关工伤理赔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清发从事的劳动符合法律规定,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庭审中,作为被申请人,涉事公司辩称已将蔬菜大棚项目转包给他人,但并未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劳动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并不具备承建蔬菜大棚项目资质的他人,属于违法转包。
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调解无效,裁决申请人刘清发与被申请人涉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涉事公司辩解
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终审驳回
华商报记者注意的,涉事公司认为,从企业信息可以看出,其不是建筑施工企业和矿山企业,主营业务是蔬菜、水果的生产和销售。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搭建蔬菜钢架大棚有资质上的要求,也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搭建蔬菜钢架大棚是为了农业生产需要,不是因为被申请人具备法人资质就认定与申请人刘清发存在劳动关系。
华商报记者还注意到,涉事公司不服兴国县法院2020年民事判决,曾上诉赣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与刘清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涉事公司认为,无需对刘清发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赣州中院2020年9月30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认为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涉事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转包关系,且承包、转包他人不具备安装搭建蔬菜钢架大棚资质,而被上诉人刘清发于2019年6月21日开始在蔬菜基地安装搭建钢架大棚工地上班的事实清楚。因此,上诉人涉事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清发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涉事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予以维持。二审法院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里度日如年
妻子辞工在家里照顾失去双手丈夫
刘先生介绍,父亲烧伤致残后,家里度日如年。“我父亲现在的生活起居都是靠我母亲在家照顾,她辞了工作天天在家伺候他,他不能离人,他没有双手,什么事都做不成,生活不能自理。”
“我母亲原来是在制衣厂打工,每月有五六千元的收入,所以经历这个事这给家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小,我们现在也没办法。”
>>>律师说法
提出工伤认定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11月17日,江西知名律师曾庆鸿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了看法。
“刘清发与涉事公司之间已通过生效判决确认了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曾庆鸿表示,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下一步,刘清发应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工伤认定之后,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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