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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朱砂多少钱一克(被偷的39万银饰)

发布者:王原
导读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几个月前,地处贵州省松桃县和湖南省凤凰县交界的“三苗匠艺”银器店遭了贼。好在,店面被小偷“光顾”不到两个月就让警方抓获。“三苗匠艺”银器店这对“三苗匠艺”银器店老板王晓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几个月前,地处贵州省松桃县和湖南省凤凰县交界的“三苗匠艺”银器店遭了贼。好在,店面被小偷“光顾”不到两个月就让警方抓获。

被偷的39万银饰,变成了18万银锭!店主急了:我的损失怎么办?

“三苗匠艺”银器店

这对“三苗匠艺”银器店老板王晓超来说,原本是个好消息。但凤凰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刑事判决,让他烦闷不已。“被盗财物超1200件,价值39万余元,可我只能拿到18万余元赔偿金,差太多了。”

原来,小偷盗回大量银制工艺品后将其熔炼成银锭,再按克计价,称重销赃。后经法院审理,小偷的销赃数额被认定为盗窃数额,并据此判决退赔。

那么,当销赃数额低于被盗财物实际价值,受害人能否维权追赔?当被盗财物损毁后价格将如何认定?来听听律师的说法。

银器店一夜被盗,损失超39万元

2021年5月21日凌晨,熟睡中的王晓超被一通电话吵醒。

“王老板,店子被偷了……”电话一挂断,王晓超就火急火燎地赶往位于贵州省松桃县正大镇的“三苗匠艺”银器店。

被偷的39万银饰,变成了18万银锭!店主急了:我的损失怎么办?

被偷的39万银饰,变成了18万银锭!店主急了:我的损失怎么办?

曾被小偷“光顾”的三苗匠艺银器店

王晓超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当天,接到员工报案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很快出警,并对现场进行勘查。事后,自己在询问店铺财务,查询库管系统数据后对被盗财物损失情况进行确定。“被偷的银饰品和朱砂饰品共计1275件,重近4万克。”

同年9月9日,松桃县警方对“三苗匠艺”银器店被盗财物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鉴定。

2022年2月13日上午,王晓超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盖有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印章的松(刑)鉴通字(2021)39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里面写道:“我局聘请有关人员,对被盗银饰品和朱砂饰品进行了价格鉴定,认定价值为395432元。”

被偷的39万银饰,变成了18万银锭!店主急了:我的损失怎么办?

松桃县警方对“三苗匠艺”银器店被盗财物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鉴定

这些财物如何被盗走,又“销”往何处?这些问题,在距案发时间过去近两个月后,随着一盗销团伙被凤凰县警方抓获,答案也随之揭晓。

“这个盗销团伙是再次犯案被抓的,经警方讯问,他们交代了偷我门店的情况。”据王晓超叙述,小偷在盗取银饰品和朱砂饰品后,为了防止警方调查,临走时还将店内监控主机带走,之后,将偷盗财物藏在一处偏僻山林里。待确定“买家”后,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银饰品熔烧成银锭,再以低于市场价格,按克计价,称重销赃,几经转手后,这批财物最终被卖到了上海。

银饰品被熔银锭后,财物追赔大“掉价”

原本对王晓超来说,犯罪嫌疑人被抓算得上是个好消息,至少,“被偷的财物总算找回来了”。可接下来,变故连连。

据王晓超介绍,一方面,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三苗匠艺”银器店被盗案不属于辖区管辖案件为由,将该案移送凤凰县公安局管辖;另一方面,对于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被盗财物损失价值鉴定通知书,凤凰县相关单位部门不予认可。

那如果对被盗财物价值重新做损失鉴定呢?几经打听询问后,王晓超发现这个办法也行不通。“说是没有被盗财物实物,不予鉴定。”至此,他坦言,凤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是他唯一的希望。

2021年12月31日,凤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采访中,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从王晓超出示的一份由凤凰县人民法院下发的案号为(2021)湘3123刑初231号的刑事判决书中得知,经当庭举证和质证,法院确认“三苗匠艺”银器店被盗银饰品被犯罪嫌疑人加工成银锭、银砖,称重为72.5斤(即36250克),以5元每克的价格结算,销赃金额为181250元。其中,两名嫌犯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分别赔偿王晓超6万元和6.6万元,此外,法院责令偷盗主犯刘安(化名)退赔“三苗匠艺”银器店55250元。

被偷的39万银饰,变成了18万银锭!店主急了:我的损失怎么办?

估值39万余元的银饰品和朱砂饰品被盗销赃后,王晓超最终只获退赔金18万余元。

对于这个结果,王晓超持有异议。“银饰品不仅有贵重金属成分,它还要付出人工成本,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如果在市场售卖,其实际价值远远超过熔烧成银锭的销赃价值。”目前,王晓超正在搜集更多证据,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被盗财物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刑事判决退赔后,不能民事诉讼追赔

张琴(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常,在处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对于既有价格鉴定结论,又有销赃数额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会选择较高数额作为定案依据,同样,在处理受害人退赔事宜中也会据此酌情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占有、处置的被害人的财产,刑事判决中一般会判决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但被告人往往却不执行刑事判决追缴或退赔的内容,或者受害人对退赔内容不认可,受害人还能另行通过民事起诉要求赔偿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刑事判决作出了责令退赔或追赃的处理,权利已获得救济途径,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追赔时,法院不予受理。

被盗财物价格,这样认定

至于王晓超被盗银饰品和朱砂饰品的价格如何认定,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提及。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相关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其中,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即便像本案中被盗的银饰品已被销赃、挥霍,甚至丢弃、毁坏,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也可以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相关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编辑: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