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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可成立公咨委

发布者:丁熙
导读金羊网讯 记者罗仕报道: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可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政府于2013年4月出台《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试行两年后修订为《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定》,此次再次进行修订。 《规定》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将第

金羊网讯 记者罗仕报道: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可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政府于2013年4月出台《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试行两年后修订为《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定》,此次再次进行修订。

《规定》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将第三条第一款由原“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均应成立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先征询民意后作决策”改为“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可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先征询民意后作决策”。对于“均应成立”到“可成立”的变化,广州市政府研究室解释,具体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发起成立公咨委,由政府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必要时商政府法制机构确定。

此外,《规定》将“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改名为“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对此修改,广州市政府研究室解释,公咨委制度是政府重大民生决策咨询民意制度的实现形式,使咨询民意的时机由决策意见草案公示阶段前移至决策动议阶段。公咨委应回归“咨询”本位,聚焦政策或方案确定前公众意见的表达、收集和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以既有的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政府政务公开等形式开展。

与之对应的是,《规定》增加条款规定,“当决策事项完成时,由发起成立公众意见咨询委员会的政府部门宣布该委员会终止”。广州市政府研究室解释,此规定完善了公咨委的终止程序,并明确该环节的主办单位,使“一事一会”的制度理念得到切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