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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多少钱立案(欠钱不还能不能告他诈骗)

发布者:王书一
导读借贷纠纷与借贷式诈骗在形式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均以借款之名获得款项,到期后无法偿还。对方欠钱不还,能不能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而最关键的则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情摘

借贷纠纷与借贷式诈骗在形式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均以借款之名获得款项,到期后无法偿还。对方欠钱不还,能不能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而最关键的则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情摘要

张某系某银行职工,自2015年以来,以替客户倒贷款为由向王某借款75万元,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向某销售公司借款150万元。以上款项用于偿还张某之前所欠的他人债务。后张某无力偿还借款,被害人报案后,张某被抓获到案。

之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张某主观上明知无偿还能力,仍以倒贷为由向他人借款,后逃跑五年躲避债务,不让人知道其行踪,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张某则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民间借贷与借贷式诈骗的区分

通常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二者的区别:

一、行为人的借款意图

构成诈骗罪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贷时便无归还的意思。在部分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也会支付利息或归还部分本金,但只是作为一种“安抚”被害人的假象,或为了实施进一步的诈骗行为,并不影响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正常的借贷行为中,行为人所借款项有明确的用途,且具有归还的意思。到期后无力还款,往往是基于客观原因,比如经营风险等外界因素导致。

欠钱不还能不能告他诈骗?“借贷式”诈骗罪的认定

二、行为人采取的借款方式

诈骗罪中,行为人在借款时常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比如虚构投资项目或营利活动,或承诺高额利息,或通过以小钓大,先施以小惠,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

同时,诈骗行为人也善于伪装自己,带着大金链子,开着豪车,出入豪华场所等,其目的均是为了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行为人值得“信赖”。

而在借贷行为中,借款人通常会明确告知借款用途。但也存在一些特例,借款人迫于资金压力,为了尽快获得借款,也会存在一些虚构的成分,比如企业经营资金紧张,为了尽快借到款项,便谎称其家人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换取出借人的同情。

虽在客观行为上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其动机是为了尽快借到款,而不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实这也是区分借贷行为和诈骗行为的难点之一。

三、造成无力还款的原因

从结果上来看,借贷纠纷和借贷式诈骗均表现为行为人无力偿还借款,但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却并不相同。

在借贷行为中,导致借款人无力还款的原因并非基于其主观过错,或者说借款人并不期望该结果的出现,属于想还但无能为力。

在诈骗行为中,既可能是有能力但拒不偿还,非法占有目的明显;也可能是将借款用于挥霍、还债、赌博等,主要由于其不正当的借款用途而造成无力偿还

欠钱不还能不能告他诈骗?“借贷式”诈骗罪的认定

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借钱不还,既可能属于想还却还不了的民事纠纷,也可能是借贷式诈骗犯罪。仅从无力还款的结果,无法认定其是否属于诈骗犯罪。而民间借贷行为在借款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其客观行为表现,也与诈骗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一概地以结果论或行为表现论,则可能不当地扩大了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因此对二者有必要进行严格甄别。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借款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具体认定时,只能通过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既听其言,也要观其行,从客观行为事实上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列举了以下七种情形,只要具有其中一种情形的,则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欠钱不还能不能告他诈骗?“借贷式”诈骗罪的认定

结合本案的情形,张某在借款之时,其虽为银行职工,但其收入与借款金额之间差异巨大,可认定其不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在张某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形下,编造帮人倒贷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借款,可推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张某此后为了逃避债务,曾离开当地长达五年的时间,致使被害人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亦可推定其有意非法占有借款。

本案主要从张某借款之初的财产状况,推定其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而借款到期后又逃离当地,并且“失联”,并结合其他行为,综合认定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编造替他人倒贷的借口,骗取被害人巨额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其行为已非正常的借贷行为。

最终张某被认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结语

单纯从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这个结果,无法认定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需要综合其他的行为表现,以推定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借款理由是否真实、所借款项是否用于正当用途、是否保持联系没有逃避债务,以及借款之时的财产状况如何等等,来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作为出借人,与之签订书面协议是必要的。如果出借款项额度较大,切记不要轻信高息承诺等利益诱惑,有必要对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进行基本的核实和评估。一旦借款人失去了联系,或发现借款人存在不正常、不合理的资金处置行为,及时关注,或者报警处理。切忌出借款项之后,见利息能够按时支付便不闻不问,见小利而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