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财务朋友咨询这样的问题:甲公司为施工公司,由于工程需要购进一辆施工车辆,但是由于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员工财务意识淡薄,工程部几个人自己凑够了钱款将车辆买了回来,发票也开给了个人。使用一段时间以后,工程人员来报销的时候财务发现该车辆的发票在个人名下,无法报销,资产无法入账。后联系开票方企业沟通冲红发票重新开具公司名称的发票,但由于对方只是代理商,发票实际上是由厂家直接开具的,重开票较为困难,对方拒绝配合。财务人员不知如何是好。
就这个案例我们本文来分析一下,个人将车辆(包括所有二手车辆)转给公司应当如何缴税。
一、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增值税暂停条例》第十五条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进行限定,明确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手车是否属于文件中对规定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中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将二手车卖给公司,增值税是免征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应当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公司,公司才能合法入账。且由于个人已享受免征增值税,公司取得该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免征之后,由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缴纳的增值税,因此附加税也随之免征。
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个人销售二手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说法》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是否包括二手车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二手车转让属于范围之内。
一般情况下,个人转让二手车给公司都不会超过原值,因此,实际上个人所得税也是不用缴纳的。
三、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很多人的争议是到底按照购销合同来缴纳印花税还是按照产权转移数据来缴纳?
我的观点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对于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数据的征税范围以及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汽车印花税适用税目应当分两种情况对待:①汽车经销商销售新车,这个时候新车尚未上牌注册,是一项货物,该转让行为无需向任何部门登记。此时签订的合同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②若买方将新车在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再转让,此时的转让就需向车管部门进行了登记,转让已登记的车辆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因此个人转让二手车,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5‰。
四、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八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个人转让的二手车在购买时已缴纳过车辆购置税的话,公司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个人在购买车辆时由于符合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规定,没有缴纳车辆购置税,那么公司购买个人的二手车时需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情况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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