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相信大多数国人都像作者一样情绪比较“分裂”:一边为奥运会上我国健儿们的精彩表现热血沸腾,一边又为河南的抗洪救灾揪着心,另外还要担心南京爆发的新冠疫情。
特别是河南水灾,举国上下一心、军民一体抗洪抢险的感人事迹时常让人热泪盈眶,但也有个别不和谐的事情爆出,奇葩程度简直毁人三观!
上图“网红偷救生艇拍视频”事件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网上对这些所谓“网红们”的谴责声也是铺天盖地,但多数是道德层面的申斥。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某些人为了利益视“道德”为无物时,那么法律就成了对付他们唯一“管用”的武器。
下面我们来看看我国《刑法》对上述事件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应予立案:
-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 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盗窃金融机构的;
- 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 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了解了上述标准,再回过头来对比本案的细节,就会发现,本案中网红们的行为完全符合上面的第1、4、6和9条。
另外,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
-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毫无疑问,本案又触碰了上面的第4和第7条。
另外,这里额外说一句,过往有爆出过这样的新闻:个别素质低下的人专门在灾区或安置点“顺手牵羊”、偷鸡摸狗,偷窃的财物价值可能不大,例如日常用品甚至衣服、食品等等。由于价值不大,平常可能也就是行政拘留,但根据上面《解释》第4条,灾区盗窃的,定罪标准“减半”,而我国各省市盗窃罪立案的价值起点虽有差异,但一般都较低,例如在河南,立案起点是人民币2000元。所以说,若在河南灾区盗窃的,只要盗窃财物高于1000元的,都构成刑事犯罪,性质就变了。
综上,本案中几个网红完全可以依盗窃罪定罪处罚。当道德框架已经无法约束某些人唯利是图时,法律就要强势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