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牛女士今年37岁。她是郸城县人,与淮阳县大连乡苑先生结婚。她的丈夫比她小两岁。夫妻在大连从事大豆批发业务,无法承受失去孩子的痛苦打击。
案件详情:
这对夫妻之前有4个女儿,最小的儿子右手出生时有六个手指。
今年4月24日,牛女士和婆婆将儿子带到了郸城县县人民医院手外科。经过医生要求的全面检查,小儿护士于当晚7点对孩子的头部进行了术前埋管。
牛女士回忆说,手术于上午9:40开始,于11:00结束。还说,她的儿子昏迷了,肚子肿胀,身体抽搐了……去问段医生,他说没什么事,手术成功了,是术后的正常的反应。牛女士回忆起儿子的时候从手术室出来时,他的左边脖子掐流血了,“应该是手术后叫不醒给掐的。”
由于儿子手术后发高烧,她又去看了段医生。段医生说她不信任医生。危险期过后,儿子会好起来的。可是结果却等来了儿子离世的消息。
这对夫妇认为,医院和主治医生在儿子的外科治疗期间存在重大失误。孩子有最后一口气的时候,医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使孩子死亡,给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夫妇拟起诉医院索赔150万。
可以说这是已经是一起比较严重的医疗事故了,那么这个医疗事故的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
【法智普法】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法智小结:
其实,孩子出生后,组织生长已固定成型,如果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先天畸物,不建议手术的。另外麻药是超强型神经冷冻剂,即使术后苏醒,将来对心肺肾脏功能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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