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薛江华、通讯员刘娅报道:3月22日上午,白云区法院对被告人杨某蓝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蓝犯受贿罪获刑两年六个月。据了解,杨某蓝案不仅是“广州留置第一案”,也是适用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案”。
据查明,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杨某蓝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队员期间,利用负责巡查、管控辖区内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加高楼层、加宽面积、违章建设提供帮助或不予查处,先后多次收受谢某才、冯某标等多人贿送的款项共计57.4万元。2018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蓝向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主动交代上述事实,并于同年2月9日退缴违法所得57.4万元。
2018年2月4日,白云区监察委员会对杨某蓝依法留置。
2月12日,经白云区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蓝执行逮捕。
3月6日,白云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蓝涉嫌受贿罪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
1.杨某蓝不是正式的国家公务员,虽有主要过错,但不应负全部的监管责任;
2.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全额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其是家中的经济支柱,请法庭考虑其父母、儿子的病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希望对杨某蓝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蓝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某蓝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蓝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经查,杨某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受多人贿赂,且数额巨大,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对杨某蓝不宜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杨某蓝的家庭状况及悔罪表现等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综合考量。根据本案被告人杨某蓝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家庭状况,本院决定对杨某蓝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杨某蓝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57.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执行)。
据了解,这是白云区监察委成立后留置调查办结的首案,也是广州“留置第一案”。经白云区监察委决定对杨某蓝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权限中的一项,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对象、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做出严格规定。留置期间,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监察法明确规定留置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刑期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本案在判决中亦明确了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