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记者薛江华,通讯员叶荣福、杨晓梅、甘尚钊、李琦报道: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0000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判决被告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申明。
据了解,该案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实施后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般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补充手段,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具有重要作用。
鉴于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及其重大社会影响,由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安达路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同年10月18日,刘邦亮在上址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广州市公安局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扣押的500g和400g普通食用盐进行含碘量质量安全鉴定。2016年11月4日,该中心出具2016843、2016844号检验报告,认定两样品的碘含量均﹤1mg/kg,判定结果均不合格。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邦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进入食用盐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没有消费者起诉刘邦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