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薛江华、通讯员隋岳报道:“我和老公结婚多年,两个人经常吵架,感情不好,我现在想离婚,想问下法院会判离吗?”一位女网友的问题直达在线法官。
直播室内来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苗法官在线回答道,“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审判界限。”
2018年3月8日上午,广州中院政治部、广州市女法官协会,携手腾讯大粤网通过开设网络直播室的形式举办“建设文明家庭”法律咨询专题活动,首次向广大网友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以此纪念“三八”妇女节。截止活动结束,直播在线人数超16万,网友留言数共339条,5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一线女法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106条,网友提问涵盖妇女权益保护、反家暴、夫妻共同债务、劳动争议等诸多方面。
据悉,广州中院为展示新时代法院妇女同志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风貌,发挥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还将陆续组织“关爱祖国的花朵”女童保护宣传、“走进法院,感受公正”公众开放日、参演“巾帼形象展示”活动、开设健康讲座等一系列活动,形成关爱妇女儿童的氛围,关心女性工作者的身心健康。
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筱萍介绍,广州市两级法院依托审判职能,高度重视涉妇女儿童权益审判及延伸工作,倾力打造“广州万事兴”工程,给妇女儿童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离婚纠纷案件6237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528件、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99件、抚养费纠纷案件304件、探望权纠纷案件65件,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
近年来,广州市两级法院探索试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对于一方不申报、不实申报、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依法不分或者少分。2017年共在674件家事案件中实行财产申报,有效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性权利。
赵某(男方)与李某(女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详细列明了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了一方隐瞒、虚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二人离婚后,李某发现,赵某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现金20万元认缴了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占40%股权的事实,遂请求法院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判决该部分股权全部归李某所有。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拥有的股权份额是在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了该股权权益。赵某在离婚后,又购买了该公司其余60%股权,该公司成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处涉案公司40%的股权归属李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并对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一方依法不分或者少分,体现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法官提醒,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仍应真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得不偿失,聪明反被聪明误。
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安全
广州市两级法院积极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对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专门家事审判人员等诉讼机制的建设,以快速裁决、专案处分等方式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2017年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案件37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1份。同时,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并及时与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交流,妥善解决涉诉妇女儿童遇到的实际困难。
蒋某(女方)与杨某(男方)同居并生育子女后补领了结婚证。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杨某对蒋某有家暴行为。某日,杨某再次对蒋某进行家暴,蒋某被迫离家,双方开始分居。后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并请求判决杨某支付损害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杨某多次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杨某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酌定支持了损害赔偿的金额。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彰显法律的公正与道德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