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描述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描述,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农转用”审批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是土地用途“转类”的审批;“征地”审批是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是土地所有权“转权”的审批。
2、这两次审批的共同特点,一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审批,不是对土地使用者的审批;二是这种“转类”审批和“转权”审批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不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审批。
3、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转类”和“转权”审批后,还需由政府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只有在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土地使用者才获得土地使用权。
4、因此,与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审批,是第三次审批,即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5、根据上面的分析,由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象是土地使用者,标的物是土地使用权,可以认为,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应该是指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政府。
6、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只能理解为是对“基本农田”一种特殊规定,但这一特殊规定对查处、收回闲置土地工作的开展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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