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对于即将踏出箐箐校园的准毕业生来说,实习,是一道迈不过的坎儿。但是在实习期的你们,工作时受伤了可咋办?谁又该承担责任?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2月28日)通报称,该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小罗2011年9月入读惠州某职业技术学院物流管理专业,(该校属民办院校),2014年6月毕业。
2013年7月29日,小罗(乙方)与深圳某物流公司(甲方)沙太分公司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时间自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日,实习岗位为营业员。双方协议同意,培训及实习期间甲方每月按大专实习生薪酬标准支付乙方实习培训工资。
2013年12月18日下午4点多,小罗像往常一样在公司货车上卸货,货车内的地磅突然倒下砸中左腿,当即由120救护车送至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大石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腓粉碎性骨折。2014年10月14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罗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腓骨中下段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IX(玖)级。期间小罗历经数次入院治疗及后续康复。
物流公司沙太分公司支付了小罗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但就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未能达成一致。
小罗所在的学校也着急撇清责任,认为和自己无关。
身处异乡孤立无助的小罗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深圳某物流公司、深圳某物流公司沙太分公司和惠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1242.66元。
深圳某物流公司坚称,未与小罗签订劳动合同,所发工资是生活的补贴,而非劳动的报酬。
深圳某物流公司沙太分公司未答辩。
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辩称: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小罗是雇主和雇员关系,学校并不是劳务关系的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不管,公司不赔,一个比一个撇的干净,你让无助的小罗至于何地?
不过,公正自有讨回的地儿。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沙太分公司为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因此应由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其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严格履行监管义务,致使小罗被货车内的地磅砸伤;尽管惠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对作为实习生的小罗进行了相应的管理和事前教育,但未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故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80%责任,被告惠州某职业技术学校承担20%责任。
小罗未毕业之前不计算误工费,自毕业之时至定残日前一天计算误工费。
法院根据小罗数次住院的病情及医嘱,支持小罗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主张。其中,小罗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
法院指出,以上各项损失总计299563.2元,按照80%的比例计算,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小罗239650.56元;被告惠州某职业技术学校按20%的比例计算,应赔偿原告小罗59912.64元。
知多点
另据人民日报报道,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职业学生顶岗实习应给予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