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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前 广州历史建筑将明确修缮补助标准

发布者:金书
导读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通讯员穗国规宣报道:2018年底前,全市将建立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档案;明年底前,将制定非国有历史建设修缮补助具体办法,明确相关补助标准。今日(2月27日),广州市国规委公布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其修缮费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通讯员穗国规宣报道:2018年底前,全市将建立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档案;明年底前,将制定非国有历史建设修缮补助具体办法,明确相关补助标准。今日(2月27日),广州市国规委公布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其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2019年底前明确修缮补助标准

市国规委介绍,《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深化《名城条例》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大修缮监管力度、促进修缮补助落地、完善修缮利用审批等工作短板,保障广州市名城保护利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国规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建立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并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

《工作方案》明确,历史建筑公布后6个月内,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确定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确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后,形成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名单,并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备案。

《工作方案》规定,根据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非国有历史建设修缮补助具体办法,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定额补助,明确相关补助标准。

《工作方案》明确,在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房屋前,完成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或对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

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七日内要论证

《工作方案》明确,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名城条例》的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并依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可作为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按照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制定和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技术指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工作方案》明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在接到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的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将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按照《名城条例》的规定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进行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予以补偿。

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先保护对象开展申报工作。

保护工作成效作为政府部门考核内容

根据《工作方案》,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除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规定的免于规划许可的情形外,均依程序进行规划许可,并依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及征求公众意见。

因保护历史文化城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而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工作方案》明确,要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保护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区人民政府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体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并每两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

同时建立和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工作责任制,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将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