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记者 董柳 张豪
独在异乡为游客,每逢佳节被催婚。对不少年轻人来说,过年回趟家还要面对来自父母和七姑八姨的催婚、逼婚“拷问”。一些年轻人“急中生智”,想出了租女友或租男友回家“演戏”瞒天过海的法子。他们为了保险起见,少不了要签一通协议。
那么,租女友或租男友究竟有没有风险?租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租赁期间,一方父母送出的礼物另一方还能不能要回?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租女友租男友有“地下市场”
记者在网上搜索“租女友”,出现了不少专业网站。记者登录其中的“租女友网”后,首页显示现有2400人正出租,不过观察数天后这一数据一直未有变动,其中待租明星6人,待租女友页面有735条记录,里面的出租人来自全国各地,但只有成为会员才能查看头像。
记者添加了网页上广州代理的QQ号和租友群号,不一会儿就通过了验证,加入了群聊“广州租友群”,群内有330多人,大多是广东人,而这位“广州代理”就是群主。刚进群,里面不少人就发出各种出租自己的信息。
类似的租女友群还有不少,记者先后加入了多个类似群,但其中仍有不少男士“喊着”出租自己。记者在群里简单发了一句求租女友,随后得到两位女性群友的回应。
第一位QQ昵称“广东出租”的女生,是名“90后”,梅州人。她称,其从2017年12月开始出租自己,已经出租到过桂林、湖南等地,今年2月8日她又出租到河南驻马店,这是她第三次出租了,在跟记者聊天过程中,她已跟现“男友”在回来的路上。
“我就是不想回家过年,所以才出租自己,父母问起来就说出去旅游了。”该女生说,春节期间出租涨价了,一般是1000-2000元一天,如果租期长则价格有优惠。此次这位河南雇主也是通过QQ群认识,租期15天,每天1200元。
另外一位QQ昵称“风中飘雪”的女生是北方人,今年27岁,在广州一家餐饮公司做会计。因今年过年只放四天假,她不想回家过年,所以拟将自己出租三天,每天1000元。记者在北京路地铁站B出口约见了“风中飘雪”。身着白色薄羽绒的她有些腼腆,一直低着头前行,寻到一家快餐店后坐下。双方自我介绍后,她称去年过年也被出租过,平时偶尔也出租陪逛公园等,不过大多数都是回去见对方父母,她表示见对方父母最安全。
专家称风险多多 建议不要参与
记者问:如果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对方起了歹心怎么办?
“广东出租”表示,她有三次出租经验,出租前她会通过视频聊天等进行甄别,“我看人品老不老实再决定租不租。”另外双方还签订《临时演员雇佣协议书》作为保障,合同也规定如果对方父母给红包或礼物,她需要退还。再者,双方还提前约定不干涉对方私生活。
受访专家表示,租女友或租男友表面上看是解决了“面子”问题,但背后存在诸多隐患。对于父母长辈来说,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此外,一些由此产生的违法犯罪等问题也可能发生,当事人轻则被骗财,重则面临人身危险。近年来,“出租自己做别人女友租金未到手被骗5000元”等悲剧不胜枚举。
除了面临被骗财的风险外,受租方还面临人身风险。
2017年年底,刚大学毕业在浙江嘉兴打工的贵州姑娘小兰在出租自己当别人女友的过程中,就面临人身危险。幸好她提前“留了一手”,实时与闺蜜分享自己的定位,发觉苗头不对后闺蜜替她报警。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公安分局高家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冲进门的瞬间,民警看到男方正用双手掐着小兰的脖子。经查,犯罪嫌疑人今年34岁,无正当职业,之前有强奸、盗窃前科。去年年底,嫌犯萌发了利用“高价租女友”的方式诱骗女性满足生理需要的念头,小兰是他骗到的第一位受害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柏华告诉记者,一方在出租的过程中,因为所处的环境是“人生地不熟”,相对来讲处于弱势的地位,并且本身还要配合做一些行为,特别是对于一些出租自己做别人女友的女性来说,存在被另一方侵犯人身的可能性。
杨柏华表示,租女友或租男友不仅有风险,而且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建议人们不要参与。
热辣聚焦:
1、租女友或租男友协议合法有效吗?
专家表示,租女友或租男友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实践中要分情形区别看待。
“如果明确地写明是租女友或租男友协议,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杨柏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物而不是人,人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基于人身“租赁”而签署的协议无效,另外,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有色情交易的内容,不但协议无效,而且还要面临法律制裁。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租女友或租男友本身是一种欺骗亲人的行为,有违社会道德,也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从这个角度看,合同也是无效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以租女友或租男友名义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善良风俗,协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不过他同时指出,如果是以“临时演员雇佣协议书”的方式签订,情形又不同了。
“如果整个行为是以演戏、表演的方式进行,基于这种情形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没有问题,这相当于是劳务行为,变成了普遍的劳务雇佣合同。”姚欢庆说。
2、租女友期间长辈送的财物能要回吗?
检察日报报道了这样一则事例:李先生春节回家为了安慰父母,经一家中介机构介绍,与女子阿英达成“租友协议”:阿英以未婚妻身份陪李先生回家过年,吃住行全由李先生负担,每天另支付300元费用,并保证其人身安全。协议还注明,若阿英收到李先生家人赠与的红包首饰等,事后应返还给李先生。见儿子带着一位美丽的未婚妻回来,父母非常满意。阿英也非常懂事地一口一个“爸、妈”地叫着。老两口高兴得立马将6000元见面礼塞给阿英。租期结束后,李先生要求阿英依协议退还其父母所赠的6000元。阿英却拒绝,并表示“法律不会支持你的”。
那么,租女友或租男友期间一方父母赠与的财物,另一方可以要回吗?姚欢庆表示,这要分两种情形看待:
一是明确以租女友或租男友签订的合同,因为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收受礼物的一方应当返还财物。退一步讲,以租女友为例,男方亲人给见面礼的对象是儿子的女友,这也决定了这种赠与是附条件赠与——这里虽然没有明说,但这种附条件的赠与是明确的,所以,当附条件赠与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时,也即对方实际不是男方真正的女友时,受赠财物应当返还。
二是以临时演员身份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种合同有效。如果合同中有对赠与的相关约定,则按约定进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所有的受赠财物应当属于雇主所有,“通俗地说,既然是演戏,那么可以将赠与的财物视为道具,道具是不应该归演员个人所有的,演员只能获得报酬”。